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1088) 是誹謗還是實話實說

 

 


 

 

 

前天看到一則新聞如下

 

某台中市女子懷疑丈夫與林姓女會計有染,去年到對方公司外堵人,

徒手搥打林女並怒罵:「狐狸精」、「這個賤女人比高金素梅更可怕」,

還強拉林女上計程車載往警察局,

昨被台中地院依傷害、強制及誹謗罪共判刑八個月,

合併執行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

 

雖然打人就是不對

但, 我心中納悶著

如果, 真的確定對方就是第三者

難道也不能罵她出口怨氣嗎

我是就事論事

不是針對新聞中的男女主角發表的言論

 

 

 

當年, 我也曾當著前夫的面罵他外遇的有夫之婦賤

還白痴地質問前夫我這不是間接跟那個女人的丈夫有關係嗎, 太噁了

如果事情發生在現今

說不定身為被害者的我也會變成被告說我公然誹謗

然而, 如果我能證明她真的很賤呢?

是不是就不算誹謗, 而只能算是實話實說?

 

 

 

我們的法律會不會太民主了

連這種事也要管?

有本事就把外遇的男人變成太監, 讓他再也沒能力亂搞

把外遇的女人推入火坑還有錢賺, 但錢要繳交國庫

如果當年我心中的仇恨戰勝理智的話

現在台灣就有全世界唯一一個太監了

但我也可能正在吃牢飯呢

 

 

 

希望我們的法律能真正保護到受害者

要起訴別人誹謗之前

也能一併起訴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

這樣才能讓人心服口服

 

 

 

** 失去弟弟的第 826 天 **

4 則留言:

  1. <p><font color="#ff007f">真不公平~<img src="http://l.yimg.com/f/i/tw/blog/smiley/12.gif"/></font></p>
    [版主回覆05/15/2010 17:15:38]<p>當警察帶著加害者到現場模擬時, 總可看見被害人家屬追打著加害者, 警察基於職責必需保護嫌犯, 但眼尖的我們應該多少可以發現, 警察也不是沒人性, 總有剛好沒欄截到的拳頭, 一拳拳打在壞人身上, 然而, 再多的拳頭也搶救不回家人的生命, 再多的辱罵也無法發洩心中的怨恨, 請問此刻打人的家屬需不需要被起訴?</p>
    <p>難道一定得鬧出人命才能體恤受害者或其家人的心情與感受嗎?&nbsp; 我不知道別人的心裡怎麼想, 因為如人飲水, 冷暖自知, 那種氣到沒有任何文字足以表達心中的忿怒時, &quot;狐狸精&quot; 或 &quot;賤人&quot; 真的只是剛剛好而已, 我還覺得太便宜對方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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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span style="font-size:11pt;">我認為這種道德問題 在法律 上很難判決公平 在美國只有少數州政府是制裁為</span>crime<span style=""> </span></p>
    <p><span style="">多半是只給個法院證明拿去當離婚證明 沒有多大刑事責任 要不就是強制金錢物質上賠償 </span><span style=""></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11pt;">本人認為感情事是隨心走 怎麼強也留不住 何能論定害與被害ㄋ</span><span style="font-size:11pt;"></span></p>
    [版主回覆05/15/2010 17:52:48]<p>如果以感情面來說, 要不要繼續相愛真的不能強求, 但, 如果在婚姻的約束下沒有加害與被害, 那就無需有通姦, 和姦, 與外遇之類的名詞, 更無需立法來約束了不是嗎?&nbsp; 如果早知會有出軌的一天, 那何不選擇同居不要在法律的見證下成為所謂的夫妻?&nbsp; 那紙結婚證書當然有它成立的必要與義務 -- 保障婚姻雙方當事人於法律上的權益.</p>
    <p>通姦是至少其中一方為已婚者, 和姦是介入別人的婚姻者已知對方為已婚身份, 後者的罪比前者重, 當初我就是想提出和姦告訴, 後來為了不願破壞對方婚姻, 傷害對方的配偶 (他並不知道自己綠帽子戴了幾年了), 才選擇分居, 不願繼續和別人共用一個男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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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婚姻的約束下-- in my opinion, that&#39;s only family obligations need to satisfy - children, property and allowance....some time sex too <img src="http://l.yimg.com/f/i/tw/blog/smiley/20.gif"/><br>知會有出軌的一天 -- i don&#39;t believe who will know what future will be, even fortune teller can predict roughly 60% <br> 保障婚姻雙方當事人於法律上的權益-- that&#39;s for tangible assets .... definitely&nbsp; <br> 不願繼續和別人共用一個男--- that&#39;s personal choice...but not everyone <img src="http://l.yimg.com/f/i/tw/blog/smiley/13.gif"/><br>後者的罪比前者重- - i still don&#39;t think this is a CRIME <img src="http://l.yimg.com/f/i/tw/blog/smiley/4.gif"/><br>
    [版主回覆05/15/2010 23:26:44]<p>&quot;後者的罪比前者重- - i still don&#39;t think this is a CRIME&quot;,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明知不可為而為, 就等著吃法律吧! <img src="http://l.yimg.com/f/i/tw/blog/smiley/33.gi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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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對於這一點...我無言<img src="http://l.yimg.com/f/i/tw/blog/smiley/20.gif"/></p>
    <p>法律如果真能公平處事,世上也許會少很多不平之人</p>
    [版主回覆05/16/2010 03:09:20]不過, 如果可以打人而不被罰的話, 我大概會把當事人打得鼻青人腫, 而且, 見一次我踹一次, 踹到她媽不認得她才肯罷休 <img src="http://l.yimg.com/f/i/tw/blog/smiley/18.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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